一、裁定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中没有有关案外人异议的处理的规定。《规定》的从70条到75条专门就案外人异议做出了规定,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20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解除或撤销。明确了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适用裁定,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如何处理。从上面申请人与案外人争议的性质的分析可以得出,如果当事人再对异议处理的裁定不服,应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处理。

二、案外人异议的操作程序

《规则》规定对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一般应当进行听证。《执行听证暂行细则》中也明确在收到案外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及听证会时间,并以通知的形式告知有关当事人。听证会后5日内做出裁决。如果审查认为当事人的争议不大,证据充分清楚,可知进行书面审查,然后做出裁决。

《规则》规定异议人认为其异议理由成立,执行法院驳回其异议不当的,或其他人认为异议人异议理由不成立,执行法院支持其异议不当的,可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法院在受到申请复议书后1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听证暂行细则》中没有确定举证时限。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间,应对举证时限作出规定。实际中容易发生异议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给予当事人举证期间,并进行证据交换,让他们在听证时充分展示证据、表达自己的观点,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民事案件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是案件审理中执行工作的新问题,中院的《规则》是对《民诉法》及最高院《规定》处理执行中案外人异议没有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填补了实践中的空白。结合最高院《规定》中的对裁定类型的规定内容,该《规则》中的规定适用于民事案件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为处理该类问题明确了依据和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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