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担保财产被判强制执行

李某某与郑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郑某某二级伤残,法院判决郑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63523元,顾云自愿为李某某上述赔偿款签名担保。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自动履行,郑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顾云与案外人林峰共有房产一套,法院立即对该房产予以查封。

二、共同财产能否被强制执行

本文认为,在该房产析产之前不能强制执行,析产之后则能执行(评估、拍卖)。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人应以其个人信用、财产条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顾云自愿为李某某提供担保,李某某无力赔偿,作为保证人,顾云就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来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故法院可以对顾云的财产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此,应由案外人林峰或者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对查封的该房产予以强制执行(评估、拍卖),在析产诉讼期间,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在顾云与案外人林峰对房产份额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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