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违约反诉

后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对抗其请求自己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并不否认合同关系的存在,不消灭或吞并对方的请求权,仅仅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以达到延迟履行债务的目的。所以,后履行抗辩权属于延迟抗辩权。

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一方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可以有效的对抗另一方的请求,拒绝履行其债务。但是,另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基于存在的合同关系和享有的请求权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上文所述,当然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对于其要求对方履行债务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也就是说,在进入诉讼程序后,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原告)基于实体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后,另一方当事人(被告)主张后履行抗辩权,其作用仅起到防御的目的,并不是进攻的手段。

所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属于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的反驳。该反驳仅能防御原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但不能抵消或吞并原告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诉讼请求,此时的诉讼标的仍为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审理的对象是原告的请求权能否成立。如果经过审理,原告主张的 法律关系是有效的,其享有合同债权,则法院应当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债务的请求。因为:首先,该债务是客观存在的,原告基于此享有的请求权是合法的,被告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仅使其债务的履行延迟,而没有消灭或否定其负有的债务和原告享有的请求权;其次,退一步讲,如果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判决被告继续延迟履行债务,那么双方的法律关系仍然处于不稳定状态,定纷止争的诉讼目的就没有实现;第三,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享有对应的请求权。同样,双方也均享有基于请求权这项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权。换而言之,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后,被告不应当仅仅主张履行抗辩权进行反驳,而应当基于自己享有的请求权,提出要求对方按约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即提起反诉,以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应承担由于自己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二、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区别

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都是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都体现了对交易 安全的保护,而且,都是自助权、 形成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不需要借助于对方的意思表示与合作,也不必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自己行使这些权利。但是,二者在以下方面不同:

(一)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二)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后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即 合同义务,而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时,权利人则认为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后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三)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不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人有权行使,而不是双方当事人都可行使。

(四)产生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要求同时履行而产生,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因一方要求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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