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内蒙古人王磊,伙同夏雨、汪庆、田静、孟佳、李玲、纪纲(均为化名),假借招聘员工的名义,诈骗25名应聘者近2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磊等七人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罚金1000元至2000元。

2006年12月中旬至12月26日间,王磊伙同夏雨、纪纲、田静、李玲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公寓某室的正天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内,假借招聘员工的名义,采取收取服装费、押金、合同保证金的手段,骗取前来应聘的被害人王小姐、赵先生等18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1919元。

在上述期间内,王磊还伙同孟佳、汪庆等人,在丰台区方庄芳群公寓另一处的北方恒安科贸有限公司内,假借招聘员工的名义,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取前来应聘的被害人张先生、刘先生等7人服装费、押金、合同保证金共计人民币7886元。

庭审过程中,王磊的辩护人认为,王磊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为受害人退赔钱款、交纳罚金,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孟佳的辩护人认为,孟佳系初犯、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磊、夏雨、汪庆、田静、孟佳、李玲、纪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七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七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孟佳积极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故其辩护人关于孟佳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磊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非主动投案,故其辩护人关于王磊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七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本案的具体情节,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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