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合同履行地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怎么处理

1、对合同履行地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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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销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

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

此时,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三种情况下,法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